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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文化事業建設費
        日期:2023年03月23日     新聞分類: 工作感悟      瀏覽:1713次
        內容導讀:了解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的范圍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個人是否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6〕25號) 因此,提供廣告服務的個人不屬于征收范圍,無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6〕60號)因此,提供娛樂服務的個人需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告服務與娛樂服務的計費銷售額一樣嗎?不一樣。廣告服務的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娛樂服務的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目前適用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6〕25號)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6〕60號)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財稅〔2019〕46號)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滬財稅〔2019〕19號)-上海稅務2023.3.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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